深圳:施工噪声拒不改正最高罚20万元
发布时间:2023-8-7 浏览:231
建筑施工声音太大,听得心烦意乱;楼上在休息时间装修,扰乱生活;广场舞的音量太高,不堪其扰……遭遇噪声污染该找哪个部门来管?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在其官网上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针对噪声污染,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从监管、执法、处罚等多个方面作出调整。
调整噪声监管部门,应对执法困境
《条例(征求意见稿)》调整社会噪声监管部门,应对噪声执法困境。据了解,当前,社会生活噪声主要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管。但这两个部门在实际监管过程中面临比较突出的困难和问题。例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监管时,无法对营业性场所内及周边人为制造的噪声(如消费者高声喧哗)进行有效监管;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引起的噪声投诉缺乏管理权限。因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同时,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瞬时性比较强,需及时响应调查,因此,增设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监督管理。
铛铛铛,咚咚咚,嘚嘚嘚……工地挖掘机、打桩机持续施工常严重扰民。《条例(征求意见稿)》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全过程监管。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环节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综合利用多种手段实现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从全链条环节优化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提升处罚额度,建立噪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和威慑力,《条例(征求意见稿)》丰富了噪声监管手段。允许制定噪声重点监管单位或区域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等实施远程监督管理,相关数据可作为行政处罚证据。被责令单位和个人拒绝改正时,有关部门可查封、扣押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和设施。
此外,将噪声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噪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并增设企业环保合规要求,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开展环保合规建设。
《条例(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需监管的社会生活噪声类别。针对公共场所,增加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对娱乐、健身活动的管理责任。要求合理划定活动区域,明确活动时段、音量、音响器材使用等要求,引导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使用无线耳麦、定向声技术等,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条例(征求意见稿)》参考我国其他地市的同类处罚标准等因素,提升了大部分罚款的罚款额度: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对施工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履行防治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满足连续施工要求,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奥斯恩OSEN-Z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场所产生的噪声监测,其户外设计可适应不同施工场所复杂的现场环境下长期运行,更长的寿命表现。核心部件带有静电激励器装置,实现对传声器远程自动校准,保证传感器长期使用中测量的稳定性,提升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为施工审批、噪声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