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9-2 浏览:638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等文件,就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兵地一体、同防同治,统筹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大美新疆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指示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指标。自治区地(州、市)首府所在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3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5.5%以上;兵团石河子、五家渠两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下降到49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79.4%以上。自治区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的河流断面比例达到97.7%、湖库比例达到78.1%;兵团地表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达到82.6%。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98%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左右,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到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美丽新疆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深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相关要求,把战略思维、系统观念贯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制定实施自治区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制定分领域、分行业、分区域实施方案,加强各类碳达峰实施方案及规划衔接,全面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全国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交易。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核算和报告制度。统筹排污许可和碳排放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与二氧化碳排放。不断深化既有低碳试点、气候适应性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四)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立足自身、先立后破,传统能源逐步退出必须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在降碳的同时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确保群众正常生活,实现安全平稳降碳。加强能耗“双控”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精准测算原料煤、动力煤,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合理控制煤电装机规模,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全面实施公用和自备燃煤煤电(热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快煤电机组由主体电源向基础性和调节性电源转型。提高煤炭作为化工原料的综合利用效能,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五)持续推进散煤整治。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城乡结合部积极推进集中供热或“煤改气”。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推进农村散煤治理:2024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煤改电”二期工程任务;“乌—昌—石”区域农村地区探索解决散煤燃烧问题的可行模式,2024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区域散煤用户清洁取暖改造;其他农村地区积极推进清洁取暖。
(六)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壮大清洁能源产业,加快非化石能源发展,实施绿电替代,优化用能结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8%左右。推进大型清洁能源基地建设,积极开发分布式太阳能发电和分散式风电。积极推动储能产业进步,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快新型储能技术和模式示范推广应用。持续完善750千伏骨干电网及农村电网建设,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局域网,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和消纳能力。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煤化工产能,严控新增炼油产能,其他地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油、电解铝等新建、扩建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
(八)推动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着力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钢铁、建材、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持续开展节能降耗。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要求,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农村建筑实施节能设计标准。实施节水行动,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力争达到60%。
(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十)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培育节约文化,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建立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发挥公共机构带动引领作用,开展节约型机关、节水型单位等创建活动。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限制过度包装,推广应用纸袋、布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制品,因地制宜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营造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
三、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十一)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采暖期重污染天气治理,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兵地联防联控联治,加大力度推动“乌—昌—石”“奎—独—乌”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对现有排放企业和自备电厂,对标国际国内最新标准和可行性技术,进行提标改造升级。采暖期除弥补大电网时段性负荷缺口等特殊情形,停运没有改造完的自备电厂,鼓励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使用网上“绿电”。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清单,实现应纳尽纳;引导重点企业在秋冬季安排停产检修计划,减少冬季和采暖期排放。持续推进集中供热,充分发挥大型煤电机组供热能力。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实施全工况脱硫脱硝提标改造,加大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深度开展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全面提升电解铝、活性炭、硅冶炼、纯碱、电石、聚氯乙烯、石化等行业污染治理水平,2022年底前完成“乌—昌—石”区域企业全工况脱硫脱硝提标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和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乌—昌—石”区域基本淘汰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自治区地(州、市)首府所在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1%以内,兵团石河子、五家渠两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9.0%以内。进一步加强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统筹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每月召开一次“乌—昌—石”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会。除国家规定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的项目和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乌—昌—石”等重点区域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炭项目。打造“乌—昌—石”绿色用能示范区,在“乌—昌—石”周边建设“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煤电+新能源”的大型能源基地,推动准东、准北区域以新能源为基础、以清洁高效先进节能煤电为支撑的大型能源基地建设,依托超高压输电通道输送清洁能源高占比电力至“乌—昌—石”区域,逐步替代燃煤自备电厂供电;加快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新能源基地建设,加快达坂城等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推进调峰、调频储能电站建设。强化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兵地联合应急预案、预报预警应急机制和会商联动机制。“乌—昌—石”区域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大气环境的项目,兵地间、城市间必须相互征求意见。
(十二)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遏制臭氧浓度增长趋势,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水泥、焦化(含半焦)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八一钢铁、昆仑钢铁等企业率先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或电厂热力、工业余热等替代锅炉、炉窑燃料用煤。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行动,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机动车,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公务用车,全面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提高城市公交领域新能源车辆占比。因地制宜持续提升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到2025年全区新能源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20%左右,全区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占比不低于80%,“乌—昌—石”区域,公共服务领域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55%。加大车用油品、车用尿素销售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车用尿素行为。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加快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提升铁路运输货运量,增加公铁联运敞顶集装货运量。
(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开展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加快推进我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及调整工作,动态调整优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到2025年自治区地(州、市)首府所在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疆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四、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十五)深入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强化节水约束性指标管理。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开展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确定工作,强化生态用水保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到2025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10%,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
(十六)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开展县级城市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黑臭水体排查整治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排污许可制度,推动实现长治久清。2022年6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十七)着力打好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展乌伦古湖、台特玛湖流域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持续推进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玛纳斯河、乌伦古湖、博斯腾湖等流域生态治理,加强生态修复。加快推动塔里木河流域二期综合治理工程、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二期工程前期工作。持续加大河湖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查、测、溯、治”,202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相关排污口整治。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绿色发展,严格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农副食品加工、化工、印染、棉浆粕、粘胶纤维等企业综合治理和清洁化改造。
(十八)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加快治理改造或替换不达标水源,实行达标管理。统筹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持续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梯次推进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到2025年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与勘界立标。开展“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到2025年全疆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1%。
五、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十九)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行动。加强种养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废旧地膜回收率达到85%。
(二十)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鼓励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受污染耕地全部实现安全利用。严格落实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到2025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十一)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推进全疆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应用,加强成果共享,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和风险管控,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严控土壤重金属污染,加强油(气)田开发土壤污染防治,以历史遗留工业企业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
(二十二)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选取2—3个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示范,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系统提升城市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能力。
(二十三)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贯彻实施国家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制定实施新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特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试点环境监测等工程。强化源头准入,全面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做好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四)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统筹区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加强化学品生产企业、工业聚集区、矿山开采区等污染源的地上、地下协同防治与环境风险管控。
六、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五)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实施塔里木河重要源流区(阿克苏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禁保护。继续实施退地减水,巩固提升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推进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实。落实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进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到2025年新增水土流失防治面积7000平方公里。根据区域水资源条件,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全面保护修复天然林,深入开展退化防护林修复工作。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推进重点湿地综合治理,强化湿地用途管制和利用监管。到2025年森林覆盖率达到5.08%,湿地保护率达到55%。
(二十六)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推进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工作。完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加强阿尔泰山林区、天山林区、伊犁河谷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预警监测,提高外来有害生物的防控水平。
(二十七)强化生态保护监管。用好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落实国家生态状况评估报告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持续开展“绿盾”行动,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深入推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推进美丽中国新疆实践。
(二十八)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检查,依法严厉查处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队伍、能力建设,督促营运单位落实全面核与辐射安全责任。动态更新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督促企业开展环境监测、妥善处理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保障环境安全。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监管,开展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科普宣传和信息公开,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强化风险预警监测和应急响应,加强自治区和地(州、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强化自治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升核与辐射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九)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要求,加强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推动疆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推进兵地统筹,实现兵地间、区域间危险废物转移无缝衔接。完成重点河流(河段)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全覆盖,推进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重点流域及重点区域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健全兵地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七、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三十)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稳步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相关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加大案例实践工作力度。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
(三十一)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推广使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规定的除外工艺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引导企业低碳绿色转型发展。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深入推动自治区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工作,落实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耕地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三十二)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深化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发行绿色债券,发放绿色信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依法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构建激励绿色投资的金融体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综合运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政策,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
(三十三)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压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强化证后监管。实施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升级改造,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覆盖面。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和不按证排污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兵地联合执法,加强兵地、部门联动和协调配合,推行跨区域跨流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严肃查处环评、监测等领域弄虚作假行为。
(三十四)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格局。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实现环境质量、生态质量、污染源监测全覆盖。补齐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水生态环境、温室气体排放等监测短板。加强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三十五)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科技攻关和技术创新,倒逼产业升级。2022年8月底完成天山北麓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在2022—2023年采暖期启动成果应用,2024年底前完成天山北麓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为污染防治攻坚战高质量实施提供支撑。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广生态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托管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构建智慧高效的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树牢兵地“一盘棋”思想,坚持污染防治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强化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日常工作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三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长期坚持、确保实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任务分解,加强调度评估,重大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三十八)强化监督考核。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兵地联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察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例行督察,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动真碰硬、彻底整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督察;强化生态环境日常监督,组织开展派驻监察。继续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利长远、管根本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十九)强化宣传引导。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充分应用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新手段,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网上宣传,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主动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关注舆情热点,引导各族群众积极主动践行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活方式,健全多元参与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推动形成全民支持、参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全社会行动格局。
(四十)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不断健全队伍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现代化、专业化、制度化建设,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加强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培养,加大环保专业知识、法律业务知识培训,锤炼过硬作风,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