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2-5-28 浏览:963
为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起草编制了《武汉市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该方案的科学性、公开性与透明度,扩大工作方案的社会参与度,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武汉市2022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武汉市 2022 年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85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7〕17 号)等要求,根据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制发的 2022 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市重要会议精神和2022 年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考察长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响应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全面提升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打造生态宜居的新时代英雄城市。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持续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稳步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担责、社会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步提升,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全面完成省下达的 2022 年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详查成果应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对县(区)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开展 1 次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土壤质量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优化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加强地下水重点区域监控管理。(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4.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井调查与评估工作,推动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完成武汉化工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青山区人民政府)
5.开展武汉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化工石化企业、涉重企业、危废处置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场地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6.实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推进 2022 年度沿江化工企业关、改、搬、转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8.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周边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高风险行业企业周边或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9.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要求明确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0.适时更新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开展 1 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11.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湖北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暂行)》《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等规定,制订土壤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组织新纳入名录单位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实施 2021 年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回头看”。(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12.加大对重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13. 编制《武汉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快推进区域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牵头单位:青山区、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加快千子山等再生资源综合处理基地建设。(牵头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
14.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
继续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企业的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用地膜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制订并落实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年使用量减少 1%,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保持在 90%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15.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16.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对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确保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 98%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17.集中回收铅蓄电池,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安全处置。(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
落实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继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
18.严格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取缔非正规污泥堆放点。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100%。(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9.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
强化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0.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组织实施武汉市 2022 年关停企业原址用地污染筛查项目,更新各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2.更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污染已经扩散或者存在扩散风险的,采取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3.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严格监管,防止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被开发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农用地环境安全
24.强化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推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有效管控。(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和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5.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全面排查关闭矿山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6.发布《武汉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7.加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应用,核实完善地块基本信息,规范地块矢量数据,上传地块土壤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推进污染地块全过程管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28.加快推进原武汉冶炼厂、原武汉铝厂、原武汉远大制药有限公司、原武汉第二电线电缆厂、原葛店化工厂等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程。(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9.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准入管理,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各区每季度上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和开发利用情况。(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30.发布《武汉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指南》。(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1.推进武汉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2.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33.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染耕地、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4.市、区财政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等方面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已完成收储的储备地块涉及的调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污染防治资金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5.落实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依法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36.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及土壤污染防治其他政策法规的宣传,融入学校、社区和企业等的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各界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解决重难点问题。制订2022 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落实资金,实行精准管控。各区每月月底之前将本月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按照《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季度底之前将土壤污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各区 2022 年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专项考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