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3-5 浏览:377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
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落实《中
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着
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基本掌握全市重点噪声源污染
状况,不断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噪声污染治理水平明显
提升,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逐
步形成。到 2023 年底,中心城区完成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
和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优化调整;到 2024 年,中心城区全
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到 2025 年,全市声环境功能
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
1.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调整。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调整,
完成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调整。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
况评估,中心城区 2023 年底前完成评估,永昌县于 2024 年底前
完成评估。结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
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推动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永昌县、金川区,金昌经开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永昌县、金川区和金昌经开区负责落实,不再一一
列出)
2.推动声环境质量达标。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
环境质量。积极开展中心城区和永昌县噪声治理评估,将声环境
质量改善规划等噪声相关规划及实施情况、声环境质量状况、噪
声监测监管以及污染防治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
内容,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各有关部门参与)
3.发布噪声污染防治信息。组织市区、永昌县开展年度噪声
污染防治自查评估,编制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5 年起,定期发
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印发年度全市噪声污染防治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1.加强规划源头防控。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国土空间
规划编制相关技术指南,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针对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综合考虑空间位置、风向及邻近关系,
合理布局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道路交通等,并落实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2.合理确定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依据“三区三线”管控
要求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及《自然资源
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工作指南(试行)》开展交通基础设施
选址选线。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实机场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
和限制建设区域的规划管控,合理有序开发机场周边土地。(市自
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机场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优化空间布局。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优化
工业企业布局,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科学规划住宅、学校等噪声
敏感建筑物位置,避免受到周边噪声的影响。中小学校新改扩建
室外活动场地应合理布局,留足活动区域与静态区域的必要距离,
并通过降低音量、使用柔性音乐等方式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
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制定修改相关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
响的项目时,应依法开展环评,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
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
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
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
准的重点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经营单位予以处理。督促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严格履行产品质量主
体责任、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督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检
验检测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噪声检测工作。持续强化汽车、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市市场监管
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6.推广先进技术应用。鼓励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
鼓励新建项目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原有生产线进行低噪声工
艺和设备改造升级,依法依规推动淘汰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工
艺和设备,推动相关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
1.强化工业噪声源监督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
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开展工业企业噪声达标专项整治工作,
重点整治未按环评要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未达到《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排放要求的企业,严
厉打击工业噪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树立工业噪声污染治理标杆。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应切实
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工艺流程、运输工具、
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鼓励企业采用
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金川公司等重
点工业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
作用,创建一批噪声污染治理行业标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相
关企业配合落实) 3.加强工业园区管控。逐步推动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关停或搬迁。鼓励金昌经开区、
河西堡工业园区以及金川公司各厂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严控
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各有关部门、企
业按职责负责)
4.实施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根据工业噪声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进行排
污登记,并加强监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
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依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管理办法》,编制本辖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
更新。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
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及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
后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
用低噪声施工工艺以及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目录中的设备。(市住
建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落实《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工地
常态化大气及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深入开展工地噪声
污染防治,督促指导工程参建各方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建设
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
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编制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
施方案,采取有效隔声降噪设备、设施和施工工艺。(市住建局负
责)3.开展分类分级管控。鼓励开展噪声污染控制工地分类分级
管理,探索通过评优评先、资金补贴、增加投标加分等机制,推
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认定为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企业,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
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施工工地应用适用的封闭式施工技术,
开展重点噪声控制工地封闭式施工示范工地建设和推广。(市住建
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加强进出施工场
地运输车辆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
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完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
间施工证明的申报、审核、时限以及施工管理等要求,严格规范
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夜间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公示公告。开展夜
间施工噪声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核查施工工地在线监测设备、视
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运行情况、夜间施工证明以及低噪声施工工
艺和设备的使用情况。(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
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
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
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禁
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
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维护保养。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的维
护保养,以及公路和城市道路声屏障等既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检查、维护和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运营通
车路段道路养护工作,维持路面平整度,避免因路况不佳引起交
通噪声污染。对声环境保护目标的交通噪声进行跟踪监测,对噪
声超标的敏感点及时增补并完善噪声治理措施。(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金川公司、金昌火车站应明
确货运铁路监督管理部门和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部门,细化铁路噪
声污染治理措施。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
辆的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
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市交通运输局、金川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金昌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4.加强交通噪声监测能力建设。配合建立民用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协同管
控机制。金昌机场制定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
着力解决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问题,积极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监
测能力建设。(市交通运输局、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金昌机场
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加强经营活动噪声管理。督促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
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采取优
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
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通过监测、执法等手段加强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持续发
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
商业经营者应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
施,督促噪声超标经营场所进行整改。(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
文广旅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娱乐场所管理。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
擅自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建设的娱乐场所,依
法予以处理;对因超时超员营业造成噪声扰民的娱乐场所,依法
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
娱乐经营许可证。(市文广旅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营造文化场所宁静氛围。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所选址
和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相应设计规范要求;场所内部视情况设置宁
静管控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和管理规定。(市文广旅局
负责)
4.明确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县区应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
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
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公共场所管理者应明确区域、时段、
音量等管控要求,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
备条件的可与当地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住建局、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文明开展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县区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
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
《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
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导游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倡导导游向
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宁静素养。(市文广旅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
负责)
6.推动公开新建居民住房噪声相关情况。修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增加住房可能受到室内外噪声影响情况、采取或者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以及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等内容。推动房
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
应的防治措施。(市住建局负责)
7.强化居民住宅区噪声管控。加强新建居民住宅楼安装电梯、
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房间的隔声吸声设计审查,确保符
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严格室内装修活动管理,室
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
应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
事项,并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住建局负责)
8.推动建设宁静小区。执行建设宁静小区指导文件要求,鼓
励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指标,将宁静小区评价指标纳入绿色社
区等创建内容,号召居民住宅区自发组织宁静小区建设,提高居
民满意度,并向社会宣传推广。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
和显示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等参与)
9.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推进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发
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作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
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培训,将《噪
声法》纳入培训内容,增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噪声污染防
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调解处理噪声纠纷的能力。(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